离婚后达成的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离婚后达成的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一、离婚后达成的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在离婚前签订的。如果离婚后,双方自愿变更原有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重新订立新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有没有效。
双方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该协议合法有没有效,对于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财产有没有成年孩子的
没有没有,父母离婚财产子女没有没有份。父母离婚儿是不可以分配女财产的,父母的属于夫妻共有没有,与他人没有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如果在婚姻期间父母赠与儿女财产,那么离婚时此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没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父母想要赠与儿女财产,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后将自己的部分赠与儿女。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即使孩子把工资上交家里,父母离婚时孩子也不会分到财产。如果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后离婚,母亲用家中存款给孩子买的家电等物品,这就算是父母对孩子的赠予,父母离婚时不会分割这部分财产。离婚是解除夫妻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改变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除非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否则子女与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均无关。离婚后,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需要分割,但是只会在夫妻之间进行。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没有没有当然的共有没有关系,只有没有在父母去世后,子女才有没有权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没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没有效
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是否有没有效,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
1、原离婚协议书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
2、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没有相对独立性,并不会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因为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与一般结婚并没有没有实质区别,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
因此复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拥有没有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复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后只要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结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