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质押是什么?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法律科普:质押是什么?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前言: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抵押”这个词。我们知道,“抵押”是担保方式之一,但实际上,除了抵押这一担保方式外,还有“质押”这一种担保方式,那么,什么是质押呢?它和抵押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一种民事法上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将其所有权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仍然享有使用权,但不再拥有处分权。
质押也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那么质押和抵押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从二者的特性来说,它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物权不同
抵押是以物提供担保,但抵押人仍保留物权。质押是将物权移交给债权人。抵押权是债权的附属权利,抵押人依然保留物权。而质押是将物权转移给债权人。
举个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欲将一辆汽车抵押或质押于乙公司。合同5月1日成立,汽车5月2日交付。
若为抵押,则没有转移汽车的物权,5月1日抵押成立;若甲公司欠债不还,乙公司也没有对汽车的直接处置权,需要与甲协商。
若为质押,则转移了汽车的物权,5月2日成立质押;若甲公司欠债不还,乙公司可以不协商,直接对汽车进行处置。相对来说,抵押的物权更偏向于抵押人;而质押,物权已经转移,违约后物权就完全转移了。
2.权利不同
抵押权属于权利,抵押人仍保留该物的使用权。质权物是已经转移物权,债务人只保留使用权。
3.清偿后处分不同
抵押权清偿后,物权归还抵押人。质押后,如果债务清偿,物权才归还债务人。如果不清偿,债权人可处分该质押物。
4.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5.效力不同
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6.权利不同
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7.变现方式不同
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8.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9.受偿顺序不同:
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前提是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一一登记的抵押权一一质押权一一未经登 记的抵押权
三、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由裁判文书网改编而成)
案例:甲债务人将房产质押转移给乙债权人,认为并主张自己仍有使用权。我们认为,甲质押房产后仍有使用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质权物所属不动产,除质权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与质权物所属不动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29条规定:“权利人以不动产权证明其权利的,其使用人仍未获得相应权利的,获得使用人身份的主张,不因该权利人将不动产权证交付他人而成立。”
综上,甲质押房产给乙后,即已丧失对该房产的物权,无法取得使用权。
结语:
综上所述,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